9月8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农民工遭遇车祸的交通事故案件进行一审宣判,判令被告刘某赔偿原告曾某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摩托车修理费、鉴定费、交通费、精神赔偿费等各项费用共计9.7万余元。除掉已支付的2万多元,还应支付7.5万元。此笔费用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
2008年10月11日18时30分,被告刘某驾驶大货车沿市区公园路由金三角铁桥方向往安源区政府方向行驶,途经万龙湾宾馆十字路口左转弯时,与相对方向直行由原告曾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曾某受伤及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刘某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曾某不负事故责任。经法医鉴定,原告曾某构成九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原、被告双方多次就赔偿事宜进行调解,均未果,曾某无奈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系一农民工,其来萍乡打工已超过两年,且萍乡经济开发区某管理处及派出所也出具了其自2007年就租住在萍乡城区内的证明。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被撞伤致残,经交警事故责任认定刘某负全部责任,原告应获得合理的赔偿。原告虽然是农村户口,但其在城镇居住已超过一年,且其主要收入来源也来自城镇,故原告的各项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作者: 姚富良 叶昕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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