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辆吉普车在正常行驶过程中压到了马路上的井盖,井盖受压后滑离了井口,导致吉普车车轮失控侧翻在马路上,造成车辆受损。经过交通部门的认定,车辆侧翻非驾驶员责任。后市政管委确认,此事故是因井盖与井身不配套造成,于是车主将市政管委、排水集团、北京市路政局以及自来水集团公司一并告上了法庭,但哪家单位应该对此事承担责任?谁来为车辆的修理费用“买单”?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常先生诉市政管委、北京市排水集团、北京市路政局以及自来水集团公司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过法院审理,一中院终审判决北京城市排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常先生车辆修理费九千八百五十五元。
据常先生起诉称,2008年8月11日晚8时许,他朋友驾驶他的吉普车在朝阳区广渠门外大街辅路正常行驶,经过一家超市对面辅路时,一个井盖受压跳起滑离,导致他的吉普车车轮失控,侧翻在马路绿化带上,造成车辆损坏。现场经交通支队认定非驾驶员责任。后朝阳区市政管理委员会确认事故是因井盖与井身不配套造成。
事后,关于井盖毁车造成他车辆损失一事一直没有相关单位承担责任。他认为,朝阳区市政管委、排水集团、北京市路政局、北京市自来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均对井盖有管理的责任,所以要求赔偿车辆修理费9855元。
对于常先生的诉讼请求,自来水公司认为,他们单位对井盖没有所有权和管理权,井盖是一个商品,可以通过买卖获得。经过确认,发生事故的井盖是一口污水井,不是自来水井,他们公司不是管理单位,不同意常先生的诉讼请求。
朝阳区市政管委认为,对市政设施有管理义务的是市政工程部门,不是他们单位。他们对城市主干道上的市政设施没有管理责任,他们单位既不是侵权人也不是所有人,他们单位是行政监管单位,不是民事主体上的日常维护管理单位。
路政局认为,根据相关政府规章,他们单位对公路的井盖负责管理,对城市道路上的市政设施,应由产权单位负责管理,他们单位无管理责任。
排水集团认为,争议的管线是否为排污管线现在并不清楚,经查询,并非他们公司所管理,可能是开发商代建的管线,但并没有向他们集团移交。常先生应在查清权属后,向产权人主张权利。
法院经审理查明,导致常先生车辆侧翻的原因是:该车辆在正常行驶过程中,左前车轮与道路上井盖相接触,井盖滑离井口,左后轮撞击井口爆胎,车辆失控后侧翻,致使车辆损坏。
8月15日,朝阳区市政管委召开联席会议,会议上确认了导致常先生车辆侧翻的水井为污水井,常先生出示的图片证据显示,滑离井口的井盖上标注“北京市自来水公司”的字样。后常先生将车辆送往汽车修理厂修理,修理费9855元。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北京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附设于城市道路的地下管线的检查井及其井盖、雨箅,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养护规范。因井盖、雨箅缺损、移位、下沉等影响交通和安全的,有关产权单位应当及时补缺或者修复。
《北京市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本市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和公路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管理范围,负责监督、检查本规定的执行。检查井的井盖,按照其权属,分别由电力、电信、燃气、供热、供水、环卫、市政、房管、园林、公安交通、消防等部门,依照本规定负责维护、管理。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由于井盖丢失、损坏、移位和擅自移动井盖而造成事故的,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依法赔偿经济损失。井盖属于检查井的附属设施,造成常先生车辆侧翻的检查井经交通支队交通事故认定以及联系会议纪要的确认,属于建设在朝阳区广渠路城市道路上的污水井。而对排水管网设施的管理属于排水集团的职责范围。
根据《北京市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管理规定》,污水管线检查井的权属单位应首先确定为排水集团所有。而污水管是否由开发商代建或是否产权交接,并不能免除排水集团的相应责任。所以排水集团缺乏对公共场所上污水井的井盖进行必要的管理,以致井盖滑离造成常先生的车辆侧翻,应由排水集团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 李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