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立法滞后震慑力不足 放任“马路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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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立法滞后震慑力不足 放任“马路杀手”

发布时间:2009/9/5  浏览数: 1603 次  浏览字体:[ ]
  

  先后发生在杭州、南京、成都的严重超速、醉驾等3起交通肇事,连日来引起了公众的强烈关注。

  成都醉驾者一审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死刑、南京醉驾者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批准逮捕,杭州“5·7”交通肇事案被告人胡斌以交通肇事罪一审判决3年。一系列事件,不断引发公众对法律公平正义的争议乃至质疑。

  《瞭望》新闻周刊记者在调查中发现,我国社会从“自行车时代”逐渐过渡到“汽车时代”,“交通文明”明显滞后于现实情况的发展,无论是道德,还是法制,都亟待加强建设。

  近年各种恶性交通事故频发,各地判决却差异甚大,矛盾日益凸显。多位受访专家指出,应迅速反应,从“立法”上,完备防范体系,加大惩罚力度,体现对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之基本权利的维护。

交通违法成本有多高?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7月20日下午对“5·7”交通肇事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胡斌有期徒刑3年。

  2009年5月7日20时08分,20岁的胡斌驾驶经非法改装的三菱轿车,途经市区文二西路德加公寓西区大门口人行横道时,未注意观察路面行人动态,撞上正在人行横道上由南向北行走的男青年谭卓。谭卓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警方调查,肇事者没有喝酒,事故发生后没有逃逸,并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22交通事故报警电话。

  但在这起事故中,“富家子弟”的标签、现场同伴缺乏人情的举动、罔顾他人生命的飙车行为以及杭州交警8日轻率给出的时速“70码”说法,一次次使事件复杂化,以致质疑声此起彼伏。

  此案进入司法程序后,司法界和社会舆论关于胡斌罪名及量刑的争论一直没有停止过。正因如此,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7月20日在一审宣判完毕后即召开新闻发布会,审判长潘波就庭审争议的焦点和社会舆论关注的问题,详细解释了有关法律依据,陈述了判决理由。

  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发路段标明限速为每小时50公里,经鉴定胡斌当时的行车速度在每小时84.1至101.2公里之间,对事故负全部责任。之前行驶过程中,胡斌与同伴存在严重超速行驶并时有互相追赶的情形。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在城市道路上严重超速行驶,造成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刑法第133条规定,对胡斌交通肇事行为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潘波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此前在5月下旬,胡斌亲属与被害人亲属已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胡斌亲属已赔偿并自愿补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13.01万元。但是,由于“胡斌无视交通法规,案发时驾驶非法改装的车辆在城市主要道路上严重超速行驶,沿途时而与同伴相互追赶,在住宅密集区域的人行横道上肇事并致人死亡,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犯罪情节严重,应从重处罚。”

  尽管法院认为这是依法的“顶格”处罚,并通过媒体向公众详细解释了有关法律依据。然而此判决公布后,还是引发了不满,不少人表示“感到缺乏安全感”。

  “一审判决结果实际上既没有依从网络民意重判,也确实比很多交通肇事案要重。”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司法系统人士称,如果杭州“飙车案”没有受到媒体普遍关注,肇事者一方赔钱缓刑,免去牢狱之灾的可能性不是没有。

  有受访专家指出,如果说,法院“顶格”判决,却还是让人们觉得震慑力不足、安全感不够的话,我们就要思考,是不是需要考虑社会发展的现实情况,在立法上与时俱进。

不同城市,不同罪名,不同下场


  针对“法律滞后亟待修改”的呼声,也有人提出,其实现有的法律体系,对交通违法的各种情况都已经覆盖,适用法律是足够的。比如,在有的地方,就是用最高可以到死刑的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对交通违法行为判刑。

  在南京,6月30日晚上8点多,私营老板张明宝在南京江宁区醉酒驾车,沿途撞倒9名路人,撞坏6辆轿车,酿成五死四伤的惨剧,死者中还有一名孕妇。肇事者最终被检察机关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批捕,暂时“平息”了持续半个多月的争论。

  在成都,7月23日,成都中院以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审判处一名醉驾者死刑。肇事者孙伟铭醉酒无证驾驶,肇事逃逸,致4人死亡,1人重伤。这是全国首例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对醉驾者判处死刑的案件。

  不同城市,不同罪名,不同下场,这使人们对杭州飙车案判决是否适用“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争论更加升温,要求用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胡斌或者重新考量此类案件量刑标准的呼声依旧高涨。

  受害者谭卓的父亲谭跃已向当地检察院提交抗诉申请,他对本刊记者说,不论是按民间的说法称“飚车”也好,还是按法律的讲法,胡斌及其同伴执意以超过法定限速一倍多的车速,把非法改装后的跑车开到人流车流非常繁忙密集的闹市区相互追逐、相互穿插,他们完全可以想象和预见到这种危险的闹市飞车行为给行人、车辆所带来的严重后果。能说他们不是故意放纵自己这种“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吗?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一审旁听者说,胡斌虽然当庭否认“飙车”,但在陈诉案发经过时说,自己眼睛近视,在经过斑马线撞上谭卓的时候,眼睛并没有看清楚前方路面情况,而是在反光镜中查看同伴车辆情况。胡斌同时还表示,家人平时也告诫过自己不要这样开车,但时间一长就忘掉了。“这种明知后果还放任的心态,究竟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还是‘主观故意’?”该名旁听者说。

  在国内一些大中城市,“飙车”行为日益猖獗,屡禁不止。一些报纸、电视等媒体,导向混乱,还将飙车爱好者请来做访谈节目,大谈飙车心得体验,笑说撞人等事故发生时的心情感受,视之为时尚。再加上一些影视节目的熏陶,罔顾他人死活的“飙车党”有增无减。

  家住杭州“飙车”案发生地附近的一位居民说:“我家就住在最靠路边的那幢楼,夜里经常听到‘飙车’的声音,吵得我睡不着觉。”

  本刊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之所以那么多网民关注胡斌的审判,反映出“飙车”这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确实民愤极大。杭州知名互联网论坛“19楼”曾在事发后第三天即5月9日发起一项“城市中超速飙车算交通肇事罪还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投票,5天内就有1442名注册网民参与投票,其中选择“危害公共安全罪”为1425人,占98.82%,选择“交通肇事罪”为17人,占1.18%。网民“新鲜绿茶”说,“只有足够沉重的违法代价,才能使那些人不敢为所欲为。”

  还有人举出四年前的一个判例,2005年5月,胡华在杭州盗窃窨井盖,还没有造成任何伤亡后果,杭州法院就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判三年半有期徒刑。而胡斌“飙车”后果如此严重,获刑却反而更轻。

立法需最大程度体现民意


  在汹涌的舆论热潮中,司法部门尤其要头脑冷静,在现有的法律体系下,严格依据法的精神,不受任何因素的影响,作出经得起时间检验的公正判决。但是在“立法”上,则一定要充分考虑快速发展变化的社会形势,最大程度地体现民众意志。

  多位专家指出,民意和司法实践的冲突,正凸显了法律滞后的现状。浙江警察学院客座教授、高级工程师宋晓春说,“飙车”行为属严重超速范畴,依法适用于交通肇事罪,如果要增加罪名,需要有明确的法律修改或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否则必须尊重同一类案件在一定的时期、在一定的地域当中所体现的公平性、公正性。

  有关专家呼吁,在相关法律还不完备的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应尽快出台相关法律解释,加强对这一行为的处罚力度。

  面对汽车时代频频发生的类似醉酒、超速驾驶导致的事故,解决的根本之道在哪里?司法界人士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同类案件之间可能存在着差别,只能期待通过上位法的修订,或者由最高法院以案例指导的形式,统一各地对类似行为的法律适用,以免造成社会的争议,尤其是强大的“民意审判”极容易引起公众对司法公正的质疑。

  发生在杭州、南京、成都等多起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案中,肇事者之前都有违法记录。据了解,胡斌在此次事件之前就发生过超速50%以上的违法行为,而张明宝三年来的交通违法记录约80次。

  同济大学交通工程学博士生导师、城市交通专家杨东援说,这几起引发社会强烈关注的交通事故给我们一个警示——交通高危行为缺乏事先预防机制。超速、醉酒是严重的交通违法,相关车主却往往没有在第一时间受到严惩和教育,只有酿成交通事故后才备受指责。

  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冬也认为,超速、闯红灯、酒后驾车等是对公共安全威胁最大的交通行为。现代城市交通网络中布满探头,技术手段完备,监控不成问题,但现在有十多次超速记录还可以在大街上“飙车”的案例说明,相关部门存在“执法真空期”。

  受访专家提出,需要改变“肇事后再处罚”的传统处理方式,关口前移。世界上很多早已进入汽车时代的国家,对超速等违法行为有相对完善的法律体系进行制约。比如一旦有交通违法记录,就会影响到个人信用记录、住房贷款、社会福利等一系列的待遇。有的人甚至因为有交通违法记录,找工作都被认为是“不可信任的人”而处处碰壁,难以获得“体面”的工作。

  但也有专家指出,法制再健全,还得靠人来执行,关键还要不断提高司机、行人、执法者共同的“交通文明”素质。例如,在一些发达国家,司机大老远看到行人,肯定早早停下来,挥手示意请行人先行。形成这样的交通素养需要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也需要所有交通参与者的共同努力。 来源:瞭望新闻周刊   方益波 余靖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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