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公开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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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公开处理规定

发布时间:2009/9/1  浏览数: 2591 次  浏览字体:[ ]
  

    为进一步规范交通事故公开处理工作,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交通事故公开处理的范围
    凡适用一般程序处理,且各方当事人均同意公开处理的交通事故,办案单位应当公开处理。一方当事人要求不公开处理的,办案单位不得公开处理。
    二、交通事故公开处理的内容
    公开办案单位和办案人员身份;公开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公开事故事实、检验鉴定结论、认定的证据和适用法律法规;公开行政处罚决定及依据;公开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公开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侦破情况。
    三、参加交通事故公开处理的人员
    参加公开处理事故的人员范围包括各方当事人;当事人的家属、代理人、证人;车辆产权所有人;旁听人员。
    四、交通事故公开处理方法
    (一)现场处理公开
    现场勘查完毕后,办案人员、当事人或见证人应当在现场图上签字;办案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发放联系卡。当事人拒绝在现场图上签字或无法签字的,办案人员应当在现场图上记录在案。
    (二)交通事故认定公开
    1、办案人员介绍简要案情;
    2、出示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笔录、检验鉴定结论等证据;
    3、宣读有关调查情况;
    4、询问各方当事人或代理人对事故事实是否有新的证据;
    5、遇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办案人员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时进行核实;
    6、允许双方当事人对有关事实、证据进行质证;
    7、依据有关法规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并当场送达各方当事人或代理人;
    8、告知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方式、期限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三)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公开
    1、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2、对当事人陈述、申辩进行复核;
    3、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4、《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当事人签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办案人员当场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备注”栏内注明;
    5、《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在七日内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四)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公开
    1、办案人员出示各方当事人的书面调解申请,告知各方当事人在十日内只调解一次;十日内未能达成协议或达成协议后一方不履行的,当事人可持调解终结书或调解书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各方当事人陈述损害赔偿要求及理由,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3、办案人员介绍损害赔偿有关规定和标准,提出赔偿意见;
    4、当事各方达成协议的,办案人员制作调解书并送达各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办案人员制作调解终结书送达各方当事人。
    五、当事人的权利
    (一)对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办案人员,有申请其回避的权利;
    (二)请求办案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的权利;
    (三)对行政处罚有异议,有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权利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被吊销驾驶证或者被处2000元以上罚款的,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五)要求办案人员出示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笔录、鉴定结论、宣读有关证人证言(证人身份予以保密)等证据材料的权利(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当事人及证人要求保密的内容除外);
    (六)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有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
    六、当事人的义务
    (一)有如实向公安机关陈述事故事实的义务;
    (二)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证据和相关材料的义务;
    (三)履行损害赔偿的义务;
    (四)按时参加交通事故处理的义务;
    (五)签收公安机关制作的有关文书的义务;
    (六)遵守公开处理纪律的义务;
    (七)按时处理尸体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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