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迫性
年死亡人数上万
8月4日晚9时——浙江杭州一豪华越野车撞死一16岁女孩,后经公安机关鉴定,肇事司机属酒后驾驶。
6月30日,江苏南京张某醉酒驾驶造成5人死亡、4人受伤,6辆车受损。
7月23日,去年醉酒驾驶致4人死亡、1人重伤的孙某被四川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
……
据统计,2008年我国因交通事故导致73484人死亡。如果按照国际上的统计比例,即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占总交通事故数量的25%计算,那么2008年我国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死亡人数已上万。
悲剧的不断上演,把酒后驾驶问题推向了风口浪尖。因此有人提出:酒后驾驶屡禁不止,是因为法律对此处罚太轻。
7月18日,四川成都李刚、罗毅两位律师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修改刑法,增加“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罪”。
谈到上书的初衷,两位律师都表示,酒后驾驶肇事,不同于一般的重大交通事故,行为人在主观上不是过失,而是存在放任的故意。在他们代理的案件中常涉及酒后引起的交通事故案件,常见到许多无辜的生命逝去,许多幸福的家庭破灭,深感酒后驾驶对社会的危害性极大。
必要性
生命最可贵
律师上书一经报道,就在互联网上引起热议,有超过90%的网民支持他们的立法建议。
“酒后驾驶肇事的违法成本太低。”李刚认为,现行规定刑事处罚顶格为7年有期徒刑,而且在刑法中,对醉酒驾驶未造成损害后果行为又未纳入刑法处罚,属于空白。刑法中交通肇事罪的规定,基本上是沿用1979年刑法的规定,已明显滞后于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
两位律师还提出,我国对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的认定标准,应当在参考外国标准的同时,结合我国饮酒较多的实际情况,从严修改“饮酒驾驶”、“醉酒驾驶”认定标准。
两位律师一再强调,立法建议的出发点,是为了实现对人权的尊重,对生命的关爱,使更多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及幸福美满的家庭能得到更好的保护。
李刚表示,广大公民需要一个较为安全的公共环境。随着机动车辆的增加,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会更加珍惜生命,珍惜健康。把惩处酒后驾驶纳入刑法,有利于遏制和减少酒后驾驶导致的交通事故的发生,使每一个人在公共道路上的生命权、健康权及财产权都得到平等保护。
可行性
教育惩戒结合
将惩处酒后驾驶纳入刑法,是否可行?也有人对此表示担心。
对此,两位律师表示,他们经过反复论证,切实可行。
“根据刑法理论,犯罪既遂状态中有:举动犯、行为犯、危险犯、结果犯。对于危险犯而言,只要行为足以造成某种危险结果发生的危险状态,就构成既遂。”李刚说,建议在刑法中增加酒后驾驶罪,就是属于危险犯。这不仅不存在对犯罪标准的扩大,而且完全符合我国现行刑法的犯罪标准。
有人认为,法律是以教育为目的,而如果酒后驾驶应判刑的话,似乎成了法律以惩罚为目的。罗毅认为,应当辩证地看待“法律的教育性和惩罚性”问题。教育是目的,惩罚是手段,当我们的教育不能让一部分人改掉饮酒驾驶的恶习时,特别是通过现有行政处罚也不足以让一部分人改掉饮酒驾驶的恶习,规范自己的行为时,就说明酒后驾驶的违法成本过低,现有法律的威慑力不强。
“我们希望增加新的罪名,通过刑罚的威慑力,来教育饮酒、醉酒驾驶的人,使他们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一定不要忘记尊重他人的生命。”罗毅坚定地说。(兰梦秋 彭浩浩)
链接
我国对饮酒驾车惩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
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