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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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

发布时间:2009/8/5  浏览数: 1795 次  浏览字体:[ ]
  

    [案情]2007年8月31日22时许,原告徐某驾驶无牌助力车撞上停在机动车道上由被告于某驾驶的苏AX0467号机动车车尾,造成原告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被告时某系苏AX0467号机动车的登记车主。2006年3月14日,被告时某将该车辆典当给被告金山典当行,典当期限自2006年3月14日起至2006年4月13日止。典当期限届满后,被告时某并未赎回该车辆。该车辆既未办理年检,也未投保交强险。经交警大队认定,原告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于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74176.5元。
  

    [评析]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未投保的典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车主、典当行、肇事驾驶员的责任承担问题。在一般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方没有根据该条例的规定投保交强险的,应由车主按交强险责任限额对交通事故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肇事车辆为当物,既未经年检又未投保交强险,一直由金山典当行保管。由于车主在典当期内未回赎当物,虽然车辆的登记车主仍为时某,但此时车辆的实际控制并非车主,而是金山典当行,且根据商务部、公安部颁布的《典当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典当行在当期内不得出租、质押、抵押和使用当物。金山典当行将不得上路的车辆违规借给他人使用,本身是存在过错,故其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交通事故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此时,若仍让登记车主时某承担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的赔偿责任,对登记车主来说就过于苛刻了。
  

    对于超出交强险范围的原告损失如何负担的问题,存在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车辆借用人本人具有驾驶资质,其在借用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借用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是借用人在借用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但出借人出借车辆本身存在瑕疵,故出借人亦有过错,应与借用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典当行将车辆借给于某,双方形成了车辆借用关系。由于借用人对车辆的运行具有支配和控制的权利,且是车辆运行获利者,故对其因自身的过错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的由借用人自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在出借人明知借用物存在质量瑕疵而借用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况下,出借人应当与借用人承担连带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借用人于某在交通事故中负有次要责任,应对超出交强险限额的原告损失部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该肇事车辆既未年检亦未投保交强险,存在一定安全隐患,禁止上路行驶。典当行作为车辆的控制人将未年检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出借他人,本身存在过错,故其应与借用人连带进行赔偿。江苏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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