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消费”于法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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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消费”于法无据

发布时间:2009/8/5  浏览数: 1731 次  浏览字体:[ ]
  


  老李跟朋友聚会,在一家茶楼要了个包间,消费了100多元,但最后付账的时候,服务员告知包间的最低消费是150元,顾客最少都要支付规定的最低消费金额,超出的部分则按实际价格计算。
  这种做法是否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呢?老李特地到消费者协会咨询。消协工作人员告诉他,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经营者“最低消费”的规定,侵犯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的权利,是经营者强迫消费者接受其规定的价格的行为,应认定是一种违法行为。因此,该茶楼设定“最低消费”是于法无据的。  江苏法制报□阿成/图 阿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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