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市民程某与某知名鞋业品牌签下了靖江专卖独家销售权后,却发现靖江又出现了一家同名品牌店。这算什么品牌专卖?日前,靖江法院对这起销售合同纠纷案作出了判决。
2006年,程某认识了常熟个体经营户李某,李某称他的店是某知名品牌鞋业常熟营销中心。程某打算做鞋业品牌专卖店销售代理。9月,李某以常熟营销中心的名义与程某签订专卖销售合同书,约定李某授权程某在靖江市专卖销售某某品牌系列产品,并负责日常管理,但不得跨区域专卖或销售;程某享有专卖销售市场的全部经营权利和义务。
2007年4月,程某发现,靖江上海城也开设了同名品牌鞋业专卖店,她当即联系到李某,要求李某和鞋业公司停止违约和侵权行为并赔偿自己的损失,但李某拒绝并停止供货。去年底,程某将李某和某品牌鞋业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解除与两被告签订的区域专卖销售合同,并判令两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6万余元。
靖江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据合同约定自觉履行合同义务。李某已经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合同相对人是程某与李某,与被告某鞋业公司无涉。因此,法院一审判决,解除程某与李某于2006年9月1日签订的区域专卖销售合同。李某赔偿程某损失计2万余元。
法官点评:
这起案件属于典型的合同纠纷,从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来看,程某对靖江市场销售某品牌产品享有独家经营及管理的权利。不管上海城的标有常熟代码的某品牌产品源自何种渠道,都证明李某经销的品牌已经流入靖江市场,且侵害了程某对于某品牌的独家专卖权。于 波 黄建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