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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的程序解读
一、简易程序。
它适用于“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和“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且基本事实清楚的”以及“有受伤人员,但受伤人员认为自己伤情轻微,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但是对赔偿有争议”这三种情况,余者均适用一般程序。简易程序可以由一名交警处理。
处理的程序。(一)对于未造成人身伤亡和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基本事实清楚的情形,当事人应当填写随车携带的协议书或其他记录,双方当事人应签名后立即撤离现场,可以自行协商赔偿事宜,包括数额及方式。协议书应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牌号、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赔偿责任人等内容。都买有保险的可以向保险公司理赔。
(二)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后,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而报警,应当向交警提供有当事人签名的交通事故文字记录材料如协议书等。交警予以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名,然后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事故所起的作用和过错的程序,确定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当场制作事故认定书。
(三)当事人在上述情形不撤离现场的,交警应当立即前往处置,填写协议书相同内容的记录卡片或格式文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尽快恢复交通。对拒不撤离现场,予以强制撤离,交警可以代开或用清障车拖移至指定的地点。在撤离后,交警应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场作出事故认定书。
(四)当事人协商不成或一方不履行协议的,如果双方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交警应当准许,并应当当场进行调解,这个规定比较弹性,可在路边、也可在某一合适的地方,办公室等。如果调解成功,应在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双方当事人签名,交付双方,共三份,各执一份。
主持人:据说不是所有的简易程序案件均适用调解,哪些不适用调解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警在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情况,交付双方即可:1、因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当事人提供不出证据,交警也无法查证事实的。2、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的。3、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拒绝在事故认定书上签名或拒收的。4、当事人有一方或双方不同意交警调解的。对于上述情况以及调解未果或调解成功但一方或双方反悔,不愿履行的,由当事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放弃民事权利。过去有一条,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拘留15日以下,在《道路安全法》不再体现。
(六)不得自行撤离现场而应由当事人保护现场,不得改变、破坏现场并应立即报警的情形。不是说未造成人身伤或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就一律可以自行或先行撤离,也有几种例外:1、机动车无号牌或无检验合格标志或无保险标志的。2、驾驶人无有效驾驶证或无证驾车的。3、驾驶人饮酒,服用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4、未造成人身伤亡,但一方或双方对事实或成因有争议的。5、车辆损坏或其他原因如司机精神高度紧张不敢开车的,需要交警协助的。6、碰撞了建筑物,公共设施或其他设施,需要评估理赔或予以修复的。
二、一般程序。
简易程序适用的事故一般影响小损失轻微,处理起来不是多么棘手,估计有资格的交警都能妥善、合法处理。但一般程序所调整的就是一些后果严重、影响大、争议强烈的案件,一次处理不好或一个小环节不注意可能造成整个事故再处理就十分难,工作十分被动,成为影响工作局面或当地稳定的重要因素。因此,加强一般程序,巩固提高简易程序是处理交通事故的理念。
(一)一般规定。??1、事故的来源。事故的来源有两种:一是交警或交警部门自行发现,所占的比利不多,如巡查当场遇到事故的情形。二是接受报警,有当事人也有其他公民的报警,这里重点说明一下当事人必须报警的情形,这是当事人的义务,不是想不报就不报:(1)造成人员的死亡、重伤、轻伤的;(2)受伤人员伤情轻微,但对事实及成因有争议;(3)财产损失较大的;(4)财产损失轻微,但发现对方或双方无号牌或无检验合格标志或无保险或无证驾驶或驾驶人饮酒、吸用管制药品的。2、事故的立案。交警部门在接到当事人上述报警的四种情形之一的,要填写《交通事故立案登记表》,由办案人和交警队审核,报大队审批,就算立案。3、事故的销案和变更。对经调查不属交通事故或属轻微财损或无人员伤亡的,前者书面通知当事人,并告知其处理途径,并随案移送有权机关,如农业机械伤人的事件归农机管,当事人不明白报到了交警队;后者应改为适用简易程序交警中队处理,变更管辖权,如报财产损失大,实际上损失经评估后不大的情形。4、事故的调查。首先,2人执法;其次,出示警官证,亮明身份;第三,告知被调查人员的权利及义务,端正被调查人员之态度,一定要严肃认真;第四,向当事人发送联系卡,这是新增的要求;第五,全面调查,包括现场勘查、检验、鉴定事故的认定。5、调解和处理。在所有程序完了之后,则对违法或犯罪分子进行分类处理。到此,事故才称得上处理完结。
(二)调查程序。
调查程序包括现场调查、检验鉴定、责任认定四个方面。
1、现场调查。
接到报警后,交警应立即赶赴现场,
2、检验、鉴定。
检验、鉴定的程序规定:(1)对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及行驶速度,痕迹、物品以及现场的道路状况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5日内指派或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检验、鉴定应当在20日内完成,需要延长,经交警支队批准最长可延长10日。超过时限的须报省总队批准。如眼部的损伤鉴定要3个月时间。(2)检验、鉴定完成后5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行驶证;对弃车逃逸的无主车辆或经通知当事人10日后仍不领取,经公告3个月再不来领取,拍卖上缴国库。(3)交警部门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的2日内应将结论的复印件交给当事人。当事人对结论有异议,可在接到复印后3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申请,经大队负责人批准,应重新委托别的机构再行检验、鉴定;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机构的结论有异议,可在接到结论后3日内另行委托别的机构进行,但务必告知交警部门,交警部门予以备案。重新进行只有一次机会。
对检验、鉴定的特别规定:(1)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应由省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2)当事人因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评定伤残等级,方便理赔的需要。(3)对有争议的财产损失的评估,由社会评估机构评估。(4)检验、鉴定可由交警部门指派(内部的法医室等),委托(出具书面委托书),也可由当事人自行委托,给了当事人一个很大的自由空间。
对尸体检验的特别规定:(1)急救、医疗、法医均可出具死亡证明。(2)尸体应存放在殡仪馆或医院的停尸间。(3)检验尸体不得在公众场合下进行,体现了人性化。(4)解剖尸体需征得其亲属的同意。但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依据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为确定死因,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解剖尸体并通知其家属到场,让其在解剖尸体通知书签名盖章,拒不签名或盖章的,不影响解剖。因此,不是说亲属不同意,我想解剖还没有办法。(5)检验完成后,应当通知死者亲属10日办理丧事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经县公安局负责人批准,由公安机关处理尸体,可以火化,可以就地掩埋,已逾期的费用由死者亲属承担。(6)对不明尸体,由法医提取血液、毛发等作DNA能识别人身检材、采集必要的信息后,由交警填写《未知名尸体信息登记表》报安康市局,然后在安报以上的报纸刊登认尸启事,10日后无人认领的,由县公安局负责人或支队负责人批准,可以处理尸体。一旦核查出尸体身份,要及时通知其亲属或单位认领并处理交通事故。已火化或掩埋的由亲属领回骨灰盒或起尸运回。(7)对无名尸所得赔偿费由交警代管,不得使用,如应赔偿其他事故出事人,从中据实支付。
4、事故责任认定。
确定责任的原则:(1)因一方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的,无法查证事实的逃逸人负全部责任。(2)因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负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3)各方均无过错,属交通意外事故,各方无责任。(4)一方故意造成事故的,他方无责任,构成犯罪,追究其故意犯罪责任。
责任认定的时限:(1)自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同于简易的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逃逸人和车辆后10日内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在结果确定或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即一般为20天)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2)对未查获逃逸人和车辆,但事故赔偿的当事人一方或几方要求出具认定书的,交警队可在以接到其书面申请后的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其无责任。(3)对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如暴雨之夜两车相撞情形,实在无法确认,则在勘查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掌握的事实,送达当事人各方。
交通事故认定书一般应载明的内容:(1)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的基本情况;(2)基本事实;(3)事故证据及形成原因的分析判断;(4)当事人的过错及应负的责任,有意外原因也应写明;(5)加盖交警大队“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6)权利告知,包括申请交警队调解的期限,一般为接到认定书后10日内,以及可直接诉诸于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