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一逃就是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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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一逃就是全责

发布时间:2009/7/20  浏览数: 1603 次  浏览字体:[ ]
  

“车子没保险,怕赔不起,怕公安机关处理”,昨天,在得知自己因交通肇事一案被浦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 缓刑五年时,浦江人杨鹤峰仍然这样为他的交通肇事逃逸行为辩解。

  今年 2 月 20 日 19 时 42 分许,在黄郑线 4km + 400m 地段,曹红锋驾驶浙 GHG430 二轮摩托车与对向洪朝光所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后倒地,杨鹤峰驾驶浙 GHC661 轿车从浦江县浦阳镇驶往郑家坞镇刚好途经该地,避让不当从曹红锋身上碾压过去,造成曹红锋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发后,杨鹤峰驾车逃逸,由于没有证据证明曹红锋驾驶浙 GHG430 二轮摩托车与洪朝光所驾驶的摩托车碰撞所承担的责任,不能查清事实,虽然杨鹤峰辩解无过错,但交警部门还是认定:杨鹤峰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本案中,杨鹤峰避让不当本轻责,但是逃逸了就是全责。检察官也提醒司机朋友,交通肇事后千万不能逃逸,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可见,交通肇事不逃逸,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赔偿积极的一般都会适用缓刑。而一旦发生逃逸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交通肇事后一定要保护好现场,配合交警查清责任,不可一念之差铸成大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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