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车撞死行人同样构成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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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车撞死行人同样构成交通肇事罪

发布时间:2009/7/20  浏览数: 1686 次  浏览字体:[ ]
  

宿迁交通事故律师网姜亚春律师

  因骑自行车撞死人,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日前对被告人刘某涉嫌交通肇事一案向当地法院提起公诉。这是北京地区近年来少见的因行驶自行车撞死行人的交通肇事案。

  检察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于 2005 年 1 月 28 日早 6 时 许,骑驶“飞鸽”牌助力自行车,由北向南行至昌平区昌百路张各庄大桥处,将同方向步行的今年 55 岁的张某撞倒,张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 2 月 7 日 死亡。

  事故的发生双方都存在过错:骑车人刘某在连续工作 11 小时后下夜班,疲劳驾驶助力自行车,又加上天黑没有路灯,据刘某说:“自己根本没发现前方有人就撞上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行人张某在此事故中步行未按规定范围行走,也存在一定过错,《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七条:“行人和乘车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行人应当在人行道上行走,没有人行道的应在距离道路右侧边缘线向左 1 米 的范围内行走。”行人张某的行走范围是 1 米 至 2 米 之间。由于刘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故依照法律规定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检方指控:被告人刘某驾驶车辆忽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官说,自行车撞死行人的案件虽然很少发生,但此案警示骑车人、行人一定要注意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提高交通安全意识,防止悲剧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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