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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者,按生活自理范围5项指标①进食;②翻身;③大、小便;④穿衣、洗漱;⑤自我移动,判定其护理依赖程度: (1)完全护理依赖(一级护理)指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均需护理者; (2)大部分护理依赖(二级护理)指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三至四项需要护理者; (3)部分护理依赖(三级护理)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一至二项需要护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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