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宏亮律师事务所姜亚春律师
交通事故终结调解是指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调解过程中,因某种情况终止调解程序。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调解过程中放弃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结调解。”
由此可见,交通事故终结调解法律规定有两种情况,一是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这里关键是对“正当理由”的理解,正当理由指的是不可抗力等意外事故和法律上认为当事人不能克服的障碍和其他特定事项。例如,当事人因台风、泥石流阻断交通而不能按时前来参加调解的,就应当视为有正当理由。二是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放弃调解的,无论当事人以何种方式放弃调解,只要是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调解的,就可以终结调解。另外,是关于终结调解机关的规定,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结调解”。因为交通事故调解是由事故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持下进行的,当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来参加调解或者在调解过程中自动放弃的情况下,实际上已经使调解不能再有效进行下去了,这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也应当作出终结调解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