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律师网姜亚春律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甲方之夫 驾驶鄂A 号货车交通肇事,致乙方之妻 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现甲方与乙方就该交通事故的赔偿事宜,经双方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赔偿总额:
甲、乙双方确定该交通事故赔偿总额为:人民币壹拾肆万元(含甲方在本协议签订前已支付的两万元),该赔偿总额包括了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赔偿金、有关人员处理丧事的费用等一切赔偿费用。
二、支付方式:
1、首付:人民币肆万元,包含本协议前甲方已支付的两万元,即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再立即支付两万元。
2、第二期:乙方申请法院解除对鄂AK 号货车的财产保全措施。由甲方和乙方共同出卖该车,出售该车的所得作为第二期赔偿款。若出卖款超过10万元,超过后的余额退还甲方。如出卖款达不到10万元,按本条第3项执行。
3、余款:在依前两款支付后的余款,甲方承诺在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支付完毕。
三、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就本次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协议已达成。乙方不得就本次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事宜再次向对方及任何第三方提出赔偿要求或提起诉讼。
四、乙方认为,此交通事故发生后,甲方积极协商赔偿事宜、主动赔偿乙方损失,确有悔意,取得了乙方的谅解。鉴于此,乙方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如需乙方配合甲方为减轻或免予追究肇事者刑事责任的工作,乙方有义务予以配合。
五、本协议书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呈检察院、法院各一份,甲乙双方签字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