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律师网姜亚春律师
日前,沭阳县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受理一起直接以抵押协议为依据向沭阳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案件。据悉这是宿迁法院系统首次受理此类案件。
被申请人沭阳县沭光酿酒厂是一主要从事酒精酿造、加工销售企业。因整顿改造、更新设备,需要购买原材料,遂向沭阳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借贷了300万元的流动资金,并于2007年5月17日签订了《贷款担保合同》和《抵押合同》,约定该笔贷款期限为2007年5月24日至2008年5月20日;由沭光酿酒厂以其有权处分的机器设备、厂房为该笔贷款的抵押提供反担保。双方于5月17日在沭阳工商局办理了抵押登记。然而在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期到来后,沭光酿酒厂未能及时地履行偿付欠款,后双方虽经多次协商均未能就抵押权的实现达成协议。基于此,沭阳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沭阳县人民法院依法拍卖、变卖被申请人提供的抵押财产。沭阳法院在接到这一申请后,依法对这一案件进行了审查,最终认定该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适用条件即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据此沭阳法院最终裁定予以受理。现此案已进入评估拍卖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