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大局 保障创新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解读《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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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这是在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持续加深的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密切关注国
际国内经济社会形势的新变化,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工作大局服务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若干问题的意见》之后,指导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又一项纲领性文件。
一、《意见》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当前,我国国民经济继续保持平稳较快发展,改革开放深入推进,社会事业加快发展,人民生活进一步改善,但同时也面临着严重的困难和挑战。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持续加深,全球经济增长明显放缓,我国经济增速持续下滑,长期制约经济健康发展的体制性、结构性矛盾依然存在,市场秩序不规范,社会诚信体系不健全。能否变压力为动力、变挑战为机遇,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是摆在我国面前的严峻考验。
国际国内经济形势的新变化对于知识产权审判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和期待。王胜俊院长要求人民法院高度关注国内外经济环境的新变化,高度关注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下企业生产经营的新情况,高度关注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新需求,高度关注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新问题,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开展工作。在今年全国“两会”上,代表和委员在对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给予积极评价的同时,也寄予了很高的期望和要求,提出了许多很好的工作建议。为深入贯彻全国“两会”精神,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使知识产权审判更好地服务于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大局,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作出更加积极的贡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
《意见》立足实际,突出重点,充分把握和敏锐反映了当前严峻复杂的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对于知识产权审判提出的新要求和新期待,深刻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对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性,明确和完善了一系列新形势下知识产权司法政策,为新形势下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指明了方向。
二、《意见》对新形势下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提出的总体要求
《意见》第一部分对当前经济形势下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提出了如下基本要求:
1.充分认识知识产权保护对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性,切实增强服务大局的使命感。历史经验表明,经济危机常常伴随着科技革命,科技革命又成为推动新一轮经济增长和繁荣的重要引擎。在当前经济形势下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于有效推动科技创新和科技革命,为催生新兴产业、创造新的市场需求、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和引领经济发展新方向,具有重大作用。各有关法院要以提高创新能力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责任感和使命感,高度重视专利案件的审理,把提高专利审判水平作为一项重点工作。
2.高度关注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变化对于知识产权审判的新需求,切实增强服务大局的针对性、有效性和主动性。当前经济形势对于知识产权审判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和期待。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只能加强和提升,不能削弱和放松。各级法院务必要充分认识和敏锐反映这些新要求新期待,增强危机意识、忧患意识、宏观意识和大局意识,更加注重拓展创新空间,促进培育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和新的经济增长点,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提高国家的核心竞争力;更加注重营造开放自由的贸易和投资环境,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大力推动诚信社会的建设,在应对挑战、化危为机中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的独特职能作用。
三、《意见》的主要内容
《意见》第二至第四部分,从推进自主创新、维护公平竞争、改善贸易投资环境三个方面,明确和完善了新形势下的一系列知识产权司法政策。
1.加大专利权保护力度,着力培育科技创新能力和拓展创新空间,积极推进自主创新。《意见》指出,以专利为核心的科技创新成果构成了企业和国家的核心竞争力,加强专利权保护对于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具有最直接、最重要的促进作用。《意见》提出了人民法院的专利司法政策,要求从我国国情出发,根据我国科技发展阶段和产业知识产权政策,依法确定合理的专利司法保护范围和强度,既要使企业具有投资创新的动力,使个人具有创造热情,使社会富有创造活力,又不能使专利权成为阻碍技术进步、不正当打击竞争对手的工具;既能够充分调动、配置全社会的资本和技术资源,又能够加速技术信息的传播和利用。
《意见》明确了权利要求解释的基本规则和侵权对比判定标准。《意见》明确了所谓的折衷解释原则,即解释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时,既不能简单地将专利权保护范围限于权利要求严格的字面含义,也不能将权利要求作为一种可以随意发挥的技术指导,应当从上述两种极端解释的中间立场出发,使权利要求的解释既能够为专利权人提供公平的保护,又能确保给予公众以合理的法律稳定性。
《意见》指出,在进行专利侵权对比时,凡写入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均应纳入技术特征对比之列,这实际上明确了不适用所谓的“多余指定”原则。
《意见》还明确了所谓的禁止反悔原则,即对于权利人在专利授权确权程序中所做的实质性的放弃或者限制,在侵权诉讼中应当禁止反悔,不能将有关技术内容再纳入保护范围。
《意见》等同原则的适用提出了指导性方针,要求严格等同侵权的适用条件,探索完善等同侵权的适用规则,防止不适当地扩张保护范围。
2.加强商业标识保护,积极推动品牌经济发展,规范市场秩序和维护公平竞争。《意见》指出,知名品牌凝聚了企业的竞争优势,是企业参与国内国际市场竞争的利器,代表着核心的经济竞争力,是企业和国家的战略性资产,也是引领市场消费方向的主要因素。人民法院要通过依法加强商标权保护和制止不正当竞争,为知名品牌创立和发展提供和谐宽松的法律环境。
《意见》要求完善商标司法政策,正确把握商标权的专用权属性,合理界定权利范围。对于商标专用权的核心领域,要以核定使用的商品和核准使用的商标为基础加强保护;同时以市场混淆为指针,合理划定商标权的排斥范围,确保经营者之间在商标的使用上保持清晰的边界,使自主品牌的创立和发展具有足够的法律空间。
就社会上存在的利用商标注册不正当地投机取巧等现象,《意见》要求妥善处理注册商标实际使用与民事责任承担的关系,鼓励商标使用,激活商标资源。请求保护的注册商标未实际投入商业使用的,确定民事责任时可将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作为主要方式,在确定赔偿责任时可以酌情考虑未实际使用的现实,除为维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外,如果确无实际损失和其他损害,一般不根据被控侵权人的获利确定赔偿;注册人或者受让人并无实际使用意图,仅将注册商标作为索赔工具的,可以不予赔偿;注册商标已构成商标法规定的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可以不支持其损害赔偿请求。
针对“傍名牌”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意见》要求按照诚实信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权利等原则,妥善处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的冲突,合理确定民事责任。因使用企业名称而构成侵犯商标权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判令停止使用,或者对该企业名称的使用方式、使用范围作出限制。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因使用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注册商标,不论是否突出使用均难以避免产生市场混淆的,在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后,对于当事人请求判决停止使用或者变更企业名称的,应当给予支持。
此外,《意见》还就完善驰名商标司法保护制度、加强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判工作、加强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审判工作、严厉打击假冒、盗版等严重侵权行为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要求。
3.完善知识产权诉讼制度,着力改善贸易和投资环境,积极推动对外开放水平的提高。针对国际贸易环境恶化,贸易保护主义抬头的趋势,《意见》以改善贸易和投资环境为重点,提出要完善确认不侵权诉讼制度,充分发挥其维护投资和经营活动安全的作用,遏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对于正在实施或者准备实施投资建厂等经营活动的当事人,受到知识产权权利人实施的有关侵犯专利权等的警告或威胁,无论是否针对特定主体,受到警告或威胁的当事人主动请求该权利人确认其行为不构成侵权,且以合理的方式提供了确认所需的资料和信息,该权利人在合理期限内未作答复或者拒绝确认的,可以提起确认不侵权诉讼。
由于诉前停止侵权行为涉及当事人的重大经济利益和市场前景,可能对当事人造成严重影响,《意见》提出,采取诉前停止侵权措施既要积极又要慎重,既要合理又要有效,要妥善处理有效制止侵权与维护企业正常经营的关系,注意防止和规制当事人滥用有关权利。在采取诉前责令停止侵权措施时,应考虑被诉企业的生存状态,防止采取措施不当使被诉企业生产经营陷入困境。特别是在专利侵权案件中,如果被申请人的行为不构成字面侵权,其行为还需要经进一步审理进行比较复杂的技术对比才能作出判定时,更要慎用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措施。
针对当前外贸“贴牌加工”中多发的商标侵权纠纷,《意见》要求认真研究加工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抓紧总结涉及加工贸易的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经验,解决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要求妥善处理当前外贸“贴牌加工”中多发的商标侵权纠纷,对于构成商标侵权的情形,应当结合加工方是否尽到必要的审查注意义务,合理确定侵权责任的承担。
《意见》还对妥善适用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加大司法惩处力度和增强威慑效果,积极促进科技兴贸基地和服务外包基地建设,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保护主义,加强同类案件和关联案件的协调指导力度,维护司法标准的统一等问题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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