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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9/3/24  浏览数: 1972 次  浏览字体:[ ]
  

【制作依据】

    执行和解协议书文书样式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时使用。

    执行和解协议书,是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对执行标的经过自愿协商达成处理协议,从而结束执行程序时所制作的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和解协议,是当事人双方在自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协商变更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关委托、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给付方式等所达成的协议。它是当事人双方主动协商、自愿达成的协议,一般不需要任何组织或者第三人主持进行。和解协议与调解协议的性质不同: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通过审判人员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使他们互让互谅达成的协议。这种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非经审判监督程序不得变更。和解协议是在人民法院法律文书生效的基础上,改变了法律文书的内容。它是双方当事人对自己民事实体权利的处分。这种处分如果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人的利益,人民法院一般应予准许。人民法院的执行人员不得在执行过程中进行调解,也不能主持当事人双方和解。调解是审判人员的工作范围,执行人员不能超越。

    执行过程中达成和解协议必须是在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生效或者其他机关委托或申请执行的案件移送人民法院以后,案件进入执行阶段进行。

    当事人双方在执行过程中自行和解,对于稳定民事法律关系,促进社会安定团结有着积极意义。

    但和解必须确实出自双方当事人的内心意愿,经过双方反复协商达成协议。在和解过程中不得采用胁迫的手段,也不得有欺骗的用意。

    对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恢复执行时履行的方式和数额如下:第一,给付数额问题。如果法律文书已明确规定有给付总额的,仍按总额执行。没有规定总额,只规定按期给付一定数额的,已按和解协议履行的部分不再变动;未履行的,仍按原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和数额履行。第二,给付方式问题。如果和解协议将一次给付改为分期给付,按月给付改为按季给付的,仍按原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方式给付。其中已履行的数额不足原规定到期应付数额的,余额应一次给付;未逾期的仍按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给付的,超过法律文书规定到期应付数额的,只需在下期应付数额中扣除,不必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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