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委员会: 你委2004年12月17日(湘人法工函[2004]36号)来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牵连的民事赔偿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宿迁交通事故律师网声明:对于本站原创作品,如需转载,请注明出自于宿迁律师网。
江苏苏银律师事务所地址:宿迁市宿城区恒基大厦17楼
电话:13013900543 (微信同号)姜亚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