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通事故认定书能否提起行政诉讼的司法解释------宿迁交通事故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浏览文章

关于交通事故认定书能否提起行政诉讼的司法解释------宿迁交通事故律师

发布时间:2009/2/21  浏览数: 1651 次  浏览字体:[ ]
   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委员会:
   你委2004年12月17日(湘人法工函[2004]36号)来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牵连的民事赔偿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友情链接  
宿迁律师网 宿迁房地产律师网 宿迁离婚网 宿迁刑事辩护律师网 沭阳律师网 宿迁律师网 宿迁人才网 新宿人才网
中国普法网 人民法院报 交通事故律师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交通事故网 宿迁劳动保障网 宿迁市公安信息网 新浪
北京交通管理局 宿豫区人民检察院 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武汉交通事故律师 凤凰网 宿迁劳动律师网 宿迁知识产权律师网 车辆违章查询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