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死亡补偿费有无先后赔偿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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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死亡补偿费有无先后赔偿顺序?

发布时间:2009/2/5  浏览数: 1730 次  浏览字体:[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这里的各项赔偿项目是否有先后赔偿顺序?是不是可以优先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而后考虑死亡补偿费?


  因为这个规定不够明确,江苏省沭阳县的驾驶员李明康(化名)与保险公司产生了纠纷。

  2007年3月28日,李明康分别为其所有的苏NF0957/苏NF111中型普通全挂货车的牵引车及挂车在江苏省宿迁市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最高赔偿限额为10万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同时又投保了最高赔偿限额为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和不计免赔险。

  在保险期间的2007年9月16日,李明康驾驶苏NF0957/苏NF111货车,沿沭阳县沭城镇东莞路行驶至与八一路交叉路口东侧80M处时,因占道超车,且对前方行人动态观察不周,刮撞对向由仲伟翠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致使仲伟翠被碾轧致胸部损伤合并肢体损伤当场死亡。李明康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李明康主动向公安机关报警投案。后死者亲属诉至法院,经沭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定死者亲属应当获得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328984元(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判令保险公司赔偿受害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10万元和李明康赔偿受害人228984元,李明康承担诉讼费1765元。

  在支付了228984元的赔偿款和1765元诉讼费后,李明康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提出第三者责任保险索赔230749元,但保险公司仅赔偿了197706元,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诉讼费1765元、误工费778元、交通费500元等费用不予赔偿。双方发生争议,李明康遂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再支付赔偿金33043元。在法庭上,保险公司与李明康就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可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下优先赔付展开了辩论。保险公司认为,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来看,死亡伤残限额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金……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很显然是优先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的,只有在依次赔偿各项损失后,死亡伤残限额尚有余额的情况下,才可以在余额中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沭阳县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明康与保险公司间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李明康主张的已经法院判决赔偿受害人亲属的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应当由保险公司赔偿,理由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没有确定死亡补偿费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先后赔偿顺序。且现双方对该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应当作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即保险公司的解释,可解释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可先行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多出交强险赔偿限额部分可在第三者责任保险中赔偿。再者,李明康既投保两份交强险,又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和不计免赔险,支付了较高的保险费用,其与保险公司签约的目的就是最大限度地降低经营风险,如果不在交强险中先行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而精神损害抚慰金在第三者责任险中又得不到赔偿,则李明康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有违其签约初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沭阳县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向李明康赔偿保险金33043元。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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